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天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审第三人:陈昌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26125590C,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
法定代表人:钟泽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长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福,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陈昌军、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鄂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宜华
审判员  易正鑫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红文
书记员金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