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民初716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
法定代表人:钟泽显。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献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莹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