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2908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钦花,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
被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行起。
原告***诉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东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