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881号
原告:***,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住**市。
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上海路街景房E栋3**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上海路南昌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