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250号
原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街景房E栋3**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本广,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12月27日。
原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