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11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君泰(二期)19栋旅游大厦21层06-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刘家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81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120004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扬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陈 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履行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用拍卖或者当事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