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刘家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湘081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保险、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传统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张家界市××区军××办事处军××路有用作酒店经营使用的房产,该房产正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界晔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0日,本案应执行执行款118329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远春
审判员 吴扬顺
审判员 雷清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裴伟
书记员陈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