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财保190号
申请人: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汽车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457128129。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敦煌路玉兰苑北门**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DUDB7M。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商贸中心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686096.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50元,由申请人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娜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0)甘0902财保1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世强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酒泉盛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内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0)甘0902财保190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20)甘0902财保190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甘0902财保190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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