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该公司董事长。
***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5万元,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781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涛
审判员  毕长英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春喜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