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1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何德强,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井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李国兵,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德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1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何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巍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3348.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评估费10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100元,由四被执行人连带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12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1283执452号,在首次执行中,苏州巍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告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25日,本院裁定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且未能执行到款项。2021年2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10日、4月28日、10月28日、2022年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16个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2月10日,冻结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又进行了继冻,续冻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继续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周爱梅、陈慧琳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地产。该房地产经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10140000元,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362006.61元,此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四、2022年1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63348.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62006.6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11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分配方案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周爱梅、陈慧琳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10140000元,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362006.61元,此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10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闫 鹏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