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民权县财政局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5民初1790号之二 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005856991E。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364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民权县财政局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豫1425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27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6228××××6079、河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30********)及被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的解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两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河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6230********)及被申请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党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