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本坤,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364X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陈本坤与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陈本坤工资24万元。二、***、***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陈本坤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4万元的利息损失。三、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对***、***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负担。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本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24万元以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714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1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2440元,依法转为本案执行费。
2.至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以及未发现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执行。
三、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440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