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1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364X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8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前偿还***借款49.5万元。二、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四、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360元,由***负担2180元、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预交,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曰前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7358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处,冻结期限一年。 三、2022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告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同意宽限1个月履行期让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四、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8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