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三道街西。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返回工程款1671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8.6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956300元,我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出保全裁定,并为保全成功。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695398.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