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199号
原告:***,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4日,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威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