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03民初199号 原告:***,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4日,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威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