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3民初1367号
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5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克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洪林大道圆梦城营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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