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尚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23民初583号

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15497838。

法定代表人:胡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承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路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KUG1XT。

法定代表人:钱文强。

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地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咨询费7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以人民币7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骏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承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3日,原告骏地公司与被告**公司、案外人上置嘉业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骏地公司对浙江安吉城东地块及城南地块概念性城市设计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设计咨询内容为:1.项目定位,前期分析;2.概念规划设计及建筑意向;3.详细规划涉及及建筑概念。设计咨询服务费用1500000元,其中750000元由被告确认成果后支付,即原告完成概念规划涉及咨询阶段最终成果,经被告确认后7天内支付450000元,原告配合被告进行一次政府征询汇报工作(含动画多媒体),经被告确认之日起7日内支付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设计咨询服务。2018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概念规划设计咨询阶段最终成果及配合政府征询汇报工作(含动画多媒体)成果,同日,原告配合被告参加中民投上置安吉国际康养新城政府征询汇报会议。2018年7月,被告通过回函方式确定原告已完成合同中概念规划设计咨询阶段最终成果。2020年2月28日,原告通过书面材料邮寄送达方式向被告催讨欠付设计咨询服务费合计75000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骏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骏地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服务费用。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起算时间缺少事实依据,本院酌情调整为自原告证据证明的原告向被告催讨之日起,即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综上,骏地公司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咨询服务费7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50元(已减半),财保费4270元,合计诉讼费9920元,由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思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杭

书 记 员 彭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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