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1859号之一
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承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温泉旅游区8号地。
原告上海骏地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道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晓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