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惠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某某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463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岳口工业园(湖北绿之行体育实业有限公司内2号、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92MGT23。
法定代表人:胡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康,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保枝,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18栋/单元16层办公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WD3Q4T。
法定代表人:罗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莹,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武汉韬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理工园四路1号理工科技园研发基地B2栋B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T5M4M。
法定代表人:何灵玉。
原告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韬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44元,合计4979元,由原告湖北绿之行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