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544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惠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731号。
法定代表人:**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惠帮地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