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48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C5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工业园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因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交费,其行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