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741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C5栋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4元,由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