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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741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华中智谷C5栋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雷沃发动机有限公司、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4元,由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