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0326号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30702730895598P。
法定代表人:潘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金华市金**光南路**(金**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人:何建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钧,男,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处理。
审 判 员 刘敬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