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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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81号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苏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大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碧海明珠花园57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台州大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