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81号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苏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大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碧海明珠花园57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台州大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