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084号之二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53元,由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