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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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084号之二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53元,由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