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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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086号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集镇工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安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安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浙江高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