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民初683号
原告:**,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丕俊,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清水沟11号。
法定代表人:巩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陇南宏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陇南开发区红川片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劳务分包承包人。
原告**与被告陇南宏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施工中受伤的医疗费241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共计29525.22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在施工中受伤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以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据);3、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陇南宏力建设有限公司经中标陇南开发区红川片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程,该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原告到被告**工地务工。2020年3月22日,原告在施工中不慎被工地坠落重物砸伤左踝部,当日14时27分,被急送成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三踝骨折),在该院做了左侧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54天,支出医疗费24125.20元(由被告宏力公司支付)。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出院至今在家中疗养,由其妻进行护理。综上所述,原告在施工中被工地坠落重物致伤,二被告分别作为工程承建人和劳务承包人,依法应承担原告人身健康权受损的各项费用,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现提起诉讼,请予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季福星
书 记 员 何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