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8707号
原告:***,男,壮族,198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深圳市光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胡钢。
被告:四川中恒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方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