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中恒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8707号
原告:***,男,壮族,198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深圳市光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胡钢。
被告:四川中恒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方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