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