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5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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