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8602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