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8602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