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其他价值人民币3800000元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