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62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62,013.17元及利息380,000元(利息以1,262,013.17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6日暂计到2020年5月17日,实际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0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项目内部分支机构经营责任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单位)签订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项目承包给第三人施工,由第三人自负盈亏,同时被告收取1%的管理费。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保障工程顺利完工,于2012年4月26日,第三人又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业主单位会同项下相关路基工程土方及护坡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身义务,整个工程于2013年7月9日由被告交付业主单位,并经业主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单位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尾款1,262,013.17元及相关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为中铁二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京广行线路基工程”,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属地的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敏 书 记 员 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