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3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绵阳市盐亭县。
被告:孙勇权,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住绵阳市盐亭县。
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凤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2055517114。
法定代表人:赵畅
原告**与被告***、孙勇权、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内容)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