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1167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凤池街。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