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财保148号
申请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下阳光花园营业楼西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6521791XH。
法定代理人:徐永河。
被申请人:山东*****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滨河新区山大泰山科技园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8KKN6M。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申请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15000.9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2021)鲁0923诉前调1323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15000.9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