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泰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泰安泰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