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11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下阳光花园营业楼四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房产,成交价546524.92元,未能足额结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纳入期限无期。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所,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