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11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下阳光花园营业楼四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房产,成交价546524.92元,未能足额结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纳入期限无期。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所,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