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下阳光花园营业楼西楼4层。
法定代表人:徐永河,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松,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911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11执恢32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