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下阳光花园营业楼西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北留村。
原审被告:山东茂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商贸城玲珑汇小区公寓楼房4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商贸城玲珑汇小区。
上诉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茂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