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民初119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法定代表人:张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释明,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雪梅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