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渝0110行初152号 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第三人:**发,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发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