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42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陈瑜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其春,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洪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胡洪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再波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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