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77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佳云,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陈瑜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向东,男,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男,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胡洪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男,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洪伟、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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