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78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00元,减半收取14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