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521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叶 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