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