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77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D。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云阳县农高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 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