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4528号之一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011ME3446754A。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娟,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勇,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343243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垚,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双桥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