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泉吉乡新泉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旭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二、东辰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了东辰公司向旭日公司支付460000元人才费用的时间,但经旭日公司多次催要,东辰公司仅支付了210000元,严重违反约定。三、合同履行不能是因为东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在履行过程中政策发生变化,东辰公司未能及时完善、整理申报材料。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辰公司与旭日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旭日公司为东辰公司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东辰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原审认为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采用挂靠相关技术人员的方式申报资质登记,其行为明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东辰公司也已明确确认。双方向审批部门报送的人员资格材料中也存在造假的情况,原二审以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及报送审批人员资格材料的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性,认定东辰公司与旭日公司签订的《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旭日峰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